关于开展第一批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11 浏览量: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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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导游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发挥好“金牌导游(讲解员)”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第一批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是我省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加大对一线优秀导游的培养与支持,鼓励入选对象开展业务研究和实践,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为提高导游队伍专业素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发挥积极作用。第一批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计划培养50人,其中导游员40人、讲解员1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

二、项目内容

1.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经费标准为6000元/人。

2.入选对象在培养期内按要求完成导游(讲解员)或旅游工作相关的公益授课、讲座;研究创作高水平导游词(讲解词);拍摄一个导游(讲解员)示范讲解视频;研发策划新颖、创新的特色旅游线路或安排;组织游客或导游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专题”的交流活动;提交结项总结报告,对培养期内工作进行总结,并就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省级“金牌导游(讲解员)”如何在全省旅游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对云南旅游、文博、导游(讲解员)行业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想法和思考。

3.各州市和旅游局将初审后的结项验收材料提交至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执行办公室组织对培养对象结项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及验收。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1.良好的基本素质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业务能力

(1)专业功底扎实,刻苦钻研业务,有创新精神。

(2)具备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知识面宽,讲解技巧熟练,语言生动、文明引导。

(3)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置实际问题的能力。

(4)积极践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文明旅游。

(二)“金牌导游”项目申报人须具备的条件

1.在云南省内旅行社或导游行业组织注册、并在云南省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一线专职导游。

2.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且游客满意度较高;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内带团时间不少于100天,在所属申报州市从业需满一年。

3.能够为具有个性化旅游体验需求的旅游人群提供信息资讯、知识讲解、指导指引、在途服务、产品定制等特定专业服务。

4.各州市应推荐中、高级一线导游员,或特别优秀的初级导游员。对于中高级导游较少的州市,可放宽至初级导游员。今后培养工作,将更多的面向导游员队伍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的州市。各州市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本地中、高级导游员队伍建设,为我省及国家“金牌导游”培养项目推荐更多优秀人才。

5.无行政处罚记录。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对导游行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参加省级、州市级导游大赛取得名次、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予以优先考虑。曾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导游大师工作室”项目或“金牌导游”培养项目的,原则上不再申报。

(三)“金牌讲解员”项目申报人须具备的条件

1.在云南省内备案博物馆、纪念馆工作或登记注册,并在一线工作的专职讲解员; 

2.从事讲解员工作满3年且游客满意度较高;近 3年内开展讲解活动不少于50场(次)。

3.无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记录。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对行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2022年5月10日前,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申报材料审核、上网公示,向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提交推荐报告(需含公示情况说明)、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原件(一式贰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导游资格证复印件、等级证书复印件、电子导游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奖励表彰材料(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及培养经费发票。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成果运用

1.颁发《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结项证书》及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胸牌。

2.汇总优秀讲解素材,制作示范讲解视频,通过官网、相关APP和公众号等进行展示,供全省从业人员学习借鉴并向广大游客推广。

3.邀请专家对培养对象提交的导游词进行校审和修订,编制《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导游词汇编》,供全省从业人员交流学习。

4.针对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联合相关机构,邀请进入院校课堂和行业培训讲坛开展教学活动,以“传、帮、带”的方式,加强院校与行业一线的沟通与交流,培养“双师型”人才队伍,加强行业的健康发展。

5.邀请主流媒体、短视频等平台,为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进行短视频制作等相关培训,打造本土“网红”导游(讲解员)。

6.邀请培养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导游(讲解员)参与省文化和旅游厅各类宣传视频的拍摄和制作,塑造良好的从业人员形象。 

7.在今后导游执业改革、创新“导游+网约车”服务、建立导游服务预约平台等试点工作中优先获得参与权。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州市认真做好培养对象推荐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审核关口,加强统筹协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导游积极参与申报。经评审,对于推荐人选不符合要求的,将不纳入培养项目。

2.各州市培养对象推荐名单提交前,须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线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我厅将对上报拟培养对象名单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培养对象。 

3.培养对象名单确定后,培养经费将直接划拨至培养对象申报单位。培养对象申报单位向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开具正规发票,负责按有关财务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用于与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费开支。不得以现金、卡券等形式向个人发放,不得用于购置电脑、手机等硬件设备。申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培养项目相关要求,积极为项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培养对象申报单位配套相关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对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通过结项审核的培养对象所在州市,取消下一批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申报资格。项目执行办公室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取消培养资格,收回项目经费。

5.本通知电子表格可通过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http://dct.yn.gov.cn/)下载。

七、联系方式 

云南省“金牌导游(讲解员)”培养项目执行办公室(云南省导游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伟  电话:0871—63100912, E-mail:175380057@qq.com,地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2609  邮  编:650021 。

特此通知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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